想要夫妻分開報稅?這三種情況可以各自申報
想要夫妻分開報稅?這三種情況可以各自申報
想要夫妻分開報稅?這三種情況可以各自申報

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將開跑,夫妻分開報稅是否可行?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夫妻僅有三種情況才能夠分開報稅,包括結婚、離婚當年度等,都可以各自申報;而分居中的夫妻需要符合法規認定標準才能夠分開申報喔!

  • 結婚第一年夫妻得分開報稅
  • 離婚當年度之前夫妻得分開報稅
  • 夫妻分居符合認定標準得分開報稅
夫妻分開報稅有方法,需要查詢相關認定法規
夫妻分開報稅有方法,需要查詢相關認定法規

夫妻分開報稅情況一:結婚第一年

台灣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因此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必須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結婚第一年或者離婚的當年度,夫妻雙方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

以登記日算,當年分開申報(因為去年還沒有結婚),明年開始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往後同已婚合併申報。舉例來說,一對夫妻於 110 年 2 月結婚,110 年 5 月分開申報;111 年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112 年開始都要合併申報。

夫妻分開報稅情況二:離婚登記日開始計算

以離婚登記日來算,如果有發生訴訟則以法院判決日計算,當年合併申報(因為去年還沒有離婚),明年開始可以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往後同單身分開申報。至於離婚當年度的扶養親屬,可以協議由其中一方申報或分別由雙方申報,否則應該由離婚後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

夫妻分開報稅情況三:夫妻分居分開報稅,須先通過認定標準

有婚姻關係二人分居如果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即可分開申報,且申請書上註明「已分居」。不過仍需要符合幾個條件,包括分居達 6 個月且向法院聲請財產分別制、分居達6 個月且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扶養權、取得通常或暫時緊急保護令者。

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分居的夫妻符合以下認定標準者,得各自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

  1. 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2. 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3.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4.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夫妻分開報稅,遭國稅局補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於2019年間結婚,因夫妻感情不睦而分居,各自辦理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雙方並在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

然而,國稅局認定後發現,甲君與配偶2021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且未符合前述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事由,因此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後,分別向夫妻開單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2020年7月起即與其配偶分居,應該核准分開申報,但國稅局仍認定不符合規定,駁回甲君的復查申請。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夫妻分居情形,應注意是否符合法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規定,如僅因夫妻分居、感情不睦等原因,導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並應於申報書上註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正確勾選分居字樣,以利國稅局歸戶合併計課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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